工作流程 首页/ 检务指南/ 工作流程/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流程

时间:2018-07-17

来源:市院控告申诉处

编辑:苏相月

录入:陈晓雪

审核:付钊

【字体:  
    一、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二、来访者应当提供自己和被控告、举报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但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住址的,可尊重其意愿。
    三、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五、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二至三人为代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六、来访者发现接待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七、来访者要文明、礼貌、服从管理,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物。
    八、来访者不得妨碍检察院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秩序,违者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处理。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154000
黑ICP备05000574号-2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