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时间:2025-05-21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车逸冰
录入:赵莹
审核:陈晓雪
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的规定,结合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工作需要,决定增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增补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补计划
本次增补市级人民监督员共6名。其中:同江市1名,桦南县2名,桦川县2名,汤原县1名。
二、人民监督员职责与任期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市级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且与省级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三、报名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2.人民陪审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曾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或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采取公民个人申请、单位或组织推荐等方式。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1)网络报名。报名者将带有签名、照片和基层组织(推荐单位)意见公章的报名表及其他报名材料扫描或拍照成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jmsjckggyx@163.com)进行报名。
(2)邮寄报名。报名人员将带有签名、照片和基层组织(推荐单位)意见公章的报名表(一式两份)及其他报名材料邮寄至佳木斯市司法局进行报名,报名时间以邮戳为准。邮寄地址:佳木斯市司法局政府4号楼2楼251室,市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陈曦收。
(三)报名材料
报名需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报名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报名表》。
报名人员需附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2份(考察时需要提供原件,现场审查之后退回);
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考察时需要提供原件,现场审查之后退回)。
五、增补程序
本次增补工作分为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拟任公示和公布名单等程序。市司法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结合人民监督员队伍结构要求,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岗位、工作经历等因素,择优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组织考察。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选任条件或有其他情形不能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取消其拟任资格,并从其他报名人员中增补。经考察合格的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名单,在市司法局公众号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
本公告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454-8809030
佳木斯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