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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正式建立

时间:2024-07-14

来源: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谭晶

录入:赵莹

审核:陈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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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与佳木斯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佳木斯市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的正式建立。

该《规定》的出台,将强化佳木斯市检察机关与佳木斯市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沟通配合、工作协同,有效减少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衔接不畅甚至相互脱节的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效衔接,共同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为了提高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质效为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规定》作为推动佳木斯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有效促进了全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联合检查、案情通报、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法律共研、争议共调、滥权共管,不断发挥监督功能作用,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以畅通监督渠道为途径,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通过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将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通报给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行政检察监督或行政执法监督时,检察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互相邀请参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可以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意见抄送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将提出的检察建议抄送给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行政机关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以加强部门互联为牵引,进一步彰显“1+1>3”的监督效应。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以将执行申请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会监督法院依法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应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下一步,佳木斯市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佳木斯市司法局的沟通协作,探索完善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充分践行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重要职责,补短板强弱项,推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实现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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