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民事检察知多少”系列宣传
时间:2024-03-16
来源:前进区检察院
作者:赵屏霖
录入:赵莹
审核:陈晓雪
检察院还监督法院的民事生效裁判案件吗?
申请民事裁判监督,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注意:
1、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2、身份证明包括: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3、相关法律文书:
指人民法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三、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监督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七)复查维持。
四、不予受理的生效裁判监督申请情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检察官提示: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的诉讼权利。
在此提醒当事人:
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