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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南: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10-22

来源:桦南县检察院

作者:林晓华

录入:陈晓雪

审核: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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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系桦南县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由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马东平作为公诉人、第五检察部负责人李炳义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起诉,桦南县人民法院迟俊男担任审判长主持该案法庭审理。

  【案件回顾】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4月,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位于桦南县闫家镇某村东南山蚕场内开垦林地。于某某等四人先后在该蚕场内新开垦林地,同时与之前已被开垦的林地共同制作成参床用于种植人参。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桦南县闫家镇某村东山蚕场占用开垦集体林地总面积155.2亩。其中2011年9月12日至2018年4月29日期间占用林地面积23.7亩;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人参面积91.5亩、整地作床未种植人参面积40亩;占用开垦林地期间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严重。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于某某等4人明知砍伐林地种植人参是违法的,擅自进行开垦,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森林资源,严重毁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开垦农用地罪,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21年9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无适格主体提起异议,对该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支付四被告人赔偿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林业资源破坏的修复直接费用共计65028.8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被开垦林地原状,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庭审情况】
  此次庭审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部分一并进行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分别宣读了起诉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并发表公诉意见,进行了答辩。
  在民事公益诉讼法庭辩论中,公益诉讼人主要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方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庭审中,被告人于某某四人及其辩护人表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公开宣判】 
  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四人私自开垦国有林地面积达155.2亩,其改变草场用途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等规定,对被告人于某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要求被告人于某某四人承担林地植被恢复费用共计65028.8万元;通过县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件警示】
  桦南县首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体现各部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的保护联动机制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环境利益的决心。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普法时间】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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