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动态 首页/ 检察动态/

向阳:会签联系协作机制 共同打击金融犯罪

时间:2019-11-04

来源:向阳区检察院

作者:田大庆

编辑:苏相月

录入:陈晓雪

审核:王岩

【字体:  
   11月1日上午,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与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会签《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联系协作机制》(下称《机制》),规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原则、介入案件范围、介入流程和保密要求,达成公检配合和检察监督方面的共识。

 
  据向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福成介绍,向阳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一贯本着协调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共同为打击犯罪、创建和谐向阳做出贡献,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类案件等专项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绩。此次会签协作机制,更加深化打击金融领域犯罪,强化公检配合和检察监督,提高打击质效,保证办案效果。
  据了解,《机制》规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金融犯罪侦查活动,是指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及人数众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案情需要主动介入,或应公安机关要求派员介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侦查取证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开展侦查取证协作工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此类侦查活动应遵循依法、适时、适度的原则,按照本规定的案件范围、工作方式以及程序和任务,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机制》规定了七种情形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一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使名优厂家深受其害,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造成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危及生命安全的;危害农业生产发展的;二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扰乱外贸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外贸利益、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资金积累的;干扰国家金融事业,冲击国内市场、破坏物价稳定的;三是严重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损害到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公司、企业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严重侵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的;四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五是实施金融诈骗、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六是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七是其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
  《机制》明确,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金融犯罪侦查活动的,应当书面提请,列明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需要介入的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介入的,可以口头提请,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补齐书面材料。公安机关书面提出要求后,检察机关决定不介入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书面答复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
  《机制》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一般由两名检察人员进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由检察院专办小组介入。检察人员主要就适用法律,现有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下一步侦查取证提出意见、建议。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呈报检察长。检察人员不得代替侦查人员开展侦查活动,不得就该案是否应当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发表意见。
  《机制》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主要通过采取查阅侦查卷宗、参与案件讨论、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旁听询问证人(被害人)、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等方式进行。
  《机制》要求,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为检察机关参与案件讨论、勘验、检查、复验、复查以及侦查实验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全面客观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全部证据材料;三是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 完善证据体系;四是对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机制》规定,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应跟踪了解介入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并将提前介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应将提前介入情况记录在案。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纠正违法意见后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七日内书面反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纠正违法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复查意见反馈公安机关。
  “经侦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向阳公安分局副局长刘雪峰认为,此次检察机关发起的会签工作,把公检配合与检察监督规范到有关文件上,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准确打击和惩治金融类犯罪,更好地把控舆情风险,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会签后 双方还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关情况交换了意见。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154000
黑ICP备05000574号-2 版权所有: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