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绥芬河:除了发放司法救助金外,还能怎样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
时间:2024-08-26  来源:以上各院   作者:何其伟     编辑:何其伟     审核:李博     录入: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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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救助涉案特困当事人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近日,黑龙江各地检察机关在进一步用好用足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的同时,积极推动健全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兜牢民生底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一场跨越3000多公里的联合司法救助

 

  “太感谢你们了,谢谢你们的帮助.....”8月21日下午,龙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干警冒着小雨来到被救助人郭某家中,对被救助人进行回访和心理疏导,并送去了慰问物资。郭某的母亲一直紧紧拉着干警的手表达着感谢。

  这起案件还要从6月中旬说起。该院控告申诉部门接到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对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的被害人郭某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接到调查函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由检察长包案,指派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案件的具体工作。

  两院干警迅速前往被救助人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的临时住地,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制作笔录和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对郭某进行了心理疏导。之后,干警们又马不停蹄的驱车近600公里前往龙江县广厚村进一步核实情况。

  经过调查了解,被害人郭某是在校学生,父母均无固定收入,父亲身患疾病不能从事劳动,仅靠其母亲打零工收入维持生活。案件造成郭某中度抑郁、精神狂躁、失去生存勇气,为治疗其疾病,耗费较大,导致其家庭成为“突发严重困难户”和“边缘易致贫户”。

  对此,两地检察官紧密协作、履职尽责,通过调查核实,依法对被害人郭某进行了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一方面,向湖南省财政厅成功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帮助其复学;另一方面,该院干警借助专业力量,对其心理安抚和疏导,帮助其家庭申报低保等,使得郭某重拾生活希望。

 

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

“救”在点子上,“助”在心坎里

 

  “有了检察机关的帮助,孩子学习成绩也上来了,他的成长我终于能放心了……”日前,当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将司法救助金发送给郑某某的奶奶手里时,老人激动地说。

  事情还要从今年6月说起。该院开展了“六一”关爱辖区孤儿走访活动,1名10岁的小女孩郑某某进入了未成年人检察官的视野。

  与女孩的奶奶聊天发现,女孩父母在10年前的一起交通肇事中死亡,爷爷也在4年前因病过世,74岁的奶奶目前是她的唯一监护人。祖孙二人仅依靠每月1500元孤儿补助维持日常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且原案赔偿款未全额赔付到位。

  检察官敏锐判断,女孩和奶奶虽不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但属于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应当将其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遂立刻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一场以释放最大司法善意的救助就此开启。

  控申部门检察官通过调取原案件卷宗、走访案件当事人,了解到,原案肇事方在事故中脑部受重伤,丧失认知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与其父亲租住在一个半地下室,仅依靠年迈的父亲边打工边赔偿。10年间,仍有赔偿款未赔付到位。

  经审查,小女孩和奶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该院在一周之内迅速提请案件讨论会,经市委政法委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同意,仅用5个工作日完成了司法救助款拨付。“

  除了发放司法救助金外,还能怎样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救助金虽已发放,但祖孙二人的生活却始终让检察官放心不下。

  于是,该院探索“恢复性”救助,针对案件中当事人的现实需求,量身打造“案例剖析”式救助方案。在成功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联合市委政法委设立专项救助基金,以每年捐助积累的方式,为女孩未来求学、老人就医提供经济保障;向妇联、教育局、卫健局等部门移送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线索,为其争取每年体检、减免学杂费等社会救助政策3项,让司法救助从“独角戏”变成“大合唱”,确保祖孙二人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另外,会同司法局人文帮教科、民政局为丧失劳动能力刑满释放被告人寻找帮扶政策,让肇事一方既体会到法律的严酷,又感受到司法的温情。